洛阳公积金去世后如何提取?
导语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相关申办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2020年11月3日起,本服务事项全市全网点通办。
一、事项名称: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适用范围: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相关申办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设立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规定,“3.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20〕4 号)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受理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申办材料
(一)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的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或《医学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四)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相关文书中需注明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中一人接收住房公积金余额。
(五)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的银行卡(本市的中、建、工、农、交、邮储、洛阳和中原银行任一委托银行的Ⅰ类储蓄卡)。
七、提取额度: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办理说明
(一)办理提取前,单位应先封存死亡职工个人账户,并注明封存原因为“死亡”。
(二)由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代办,单位应提交《职工死亡转账申请》,经中心审核予以办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至单位指定账户,由单位按继承关系处置;由继承人或遗赠人提交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予以办理的,转账至继承人或遗赠人提取资金应划转至继承人或遗赠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三)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且公积金账户余额1千元以上的,须先做千元以上的提前还款业务,剩余金额办理销户提取。
(五)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九、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提取申请人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提交申办资料。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办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二)审核:受理机构对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关信息。
(三)决定:工作人员打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交提取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积金业务章。工作人员将单位资料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文件、提取申请人银行卡等顺序依次拍照归档。
(四)送达:工作人员将《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等交提取申请人留存,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十一、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业务经办网点地址(导引)。
(二)电话咨询:0379-12329。
(三)网上咨询:http://www.lygjj.org.cn/ (导引)和微信公众号(lyzfgjj)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业务经办网点地址(导引)。
(二)电话监督投诉:0379-12329。
(三)网上监督投诉:http://www.lygjj.org.cn/ (导引)。
十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市区: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路市民之家5楼B区服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六09:00-12:00 13:00-17:00
(二)县(市)吉利区:业务经办网点地址(导引)。
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5:00-18:30(夏季)
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4:30-18:00(冬季)
(三)延伸银行网点:委托办理机构网点地址(导引)。
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4:00-17:00 节假日不办理
十六、附件
附件1:《职工死亡转账申请》
附件2:常见问题解答
1. 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会如何处理?
解读: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 至5 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应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何处理?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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