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通知

导语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有关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范围

  (一)应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

  1.3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2.300—2000人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二)不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

  1.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由各级财政负担工资待遇的单位);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欠缴职工医保费3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单位。

  三、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一)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参保人员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三)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及时补缴医保费,并在缓缴期满3个月内补缴到位。

  四、缓缴流程

  (一)确定缓缴单位名单

  各县区应依据省医保中心下发的单位名单和缓缴范围具体确定缓缴单位名单,对3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中小微企业),应全部纳入缓缴范围;名单内的企业单位(中小微企业)自2022年9月起免申即享缓缴政策。

  (二)进行社会公示

  2022年8月20日前,各县区应将缓缴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

  公示期间,缓缴单位名单内的有关单位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应在公示截止时间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承诺;未提交书面承诺的单位,自2022年9月起免申即享缓缴政策。

  对未列入公示名单、人数在300—2000之间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逾期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将其纳入缓缴单位名单,新纳入的缓缴单位自纳入名单次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三)报送缓缴单位名单

  2022年8月23日前,各县区应将缓缴单位名单报送至市医保中心信息和参保登记科邮箱,缓缴单位名单包括名单的EXCEL版和 PDF版(加盖公章)。

  2022年8月25日前,市医保中心应将我市缓缴单位名单报送省医保中心综合计划科。

  (四)标注缓缴单位标识

  省医保中心将我市缓缴单位名单提交给医保信息平台开发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统一加注缓缴标识。

  (五)注意事项

  1.缓缴单位自被标注缓缴标识次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2.已纳入缓缴单位名单但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承诺;各县区有关单位名单应经由市医保中心信息和参保登记科汇总报送省医保中心,由医保信息平台开发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撤销缓缴标识;有关单位从撤销缓缴标识次月起不再享受缓缴政策。

  五、有关要求

  各县区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地见效,并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要加强缓缴信息统计监测,并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和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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