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违规养狗怎么处罚?

导语 在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详见正文。

  违反养犬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饲养禁养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至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寄养犬只数量超过一只或者寄养期限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接收人处二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寄养人养犬登记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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