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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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竞合时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

  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到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那么在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机制之间,尤其是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发生竞合时到底该怎样适用法律?这个问题不仅在法理上很有研究必要,在现实中也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纵观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归纳言之,主要有下列四种观点。

  (一)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发生后,受害者只能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侵权民事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在此模式下,受害者有选择的权利,但这种选择是排他的,不存在两种方式同时适用的情形。

  (二)相加模式

  相加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发生后,受害者有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即既可以请求侵权民事赔偿,同时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在这种模式下,受害者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最大。

  (三)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发生后,受害者只能获得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民事赔偿,即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在这种模式下,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受害者利益的保障极为不利。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发生后,受害者可同时主张侵权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一般情况下,都是首先领到工伤保险给付,然后依侵权行为法主张民事赔偿,但应当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避免受害者获得双份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完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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