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银行卡开户办理条件

导语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申请人条件。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4.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5.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6.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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