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导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消费类提取: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3. 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息,不可提取现金);

  4. 支付房租费的;

  5.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 支付5年以内新建住房装修费的;

  销户类提取:

  7. 退休的;

  8.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9.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10. 职工死亡、宣告死亡的;

  11. 出境定居的;

  其他类提取:

  12.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3. 身患重大疾病的;

  14. 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要件

  1. 提取申请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证件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为A4纸);

  2. 提取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管理中心营业场所办理的,须提供公证书或委托书(注明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委托书需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章,见附件)及委托人、提取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凡委托他人办理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3. 提取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本市的工、建、中、农、交、邮储、洛阳银行的任一受托银行借记(储蓄)卡办理提取业务。

  三、办理说明

  1. 职工按照购建房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年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办理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可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注:单身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需申请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见附件);直系亲属关系提取公积金,提供有效证件或凭证办理,仍不能证明的由审批部门向有关部门函询验证)。

  2. 职工按照偿还商业或公积金贷款本息、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身患重大疾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住房损毁、支付自住住房房租费、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3.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职工死亡或法院强制执行划拨的,凭《死亡转账申请书》(见附件)或《协助法院强制执行划拨转账通知书》(见附件)办理转帐(转入其所在单位或法院指定账户)。

  4. 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内,账户余额不办理现金提取,只能用于内转支付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或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办理流程

  1. 窗口柜员审核后,确认予以办理的录入相关信息,并在提取资料要件(如:发票、收据、收费凭证、购房(装修)合同等)加盖“公积金提取已受理”专用章。

  2. 柜员打印一式两联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第一联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签字后中心留存,第二联提取申请人留存。

  3. 柜员将留存提取资料按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提取通知书》、提取申请人银行卡等先后顺序拍照上传,同时按相同的顺序及其它主要资料留存复印件。

  4. 日终,柜员按各自柜员号码打印《提取业务交接表》,连同留存的提取资料(按交接表明细顺序排列)移交复核人员。

  5. 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予以签收归档。

  五、相应的证件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材料:

  A. 5年以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且加盖“房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或《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提供含有个人及房屋信息和合同签名盖章页;

  B. 5年以内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满13个月),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且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提取。

  2、购买二手住房

  申报材料:

  A. 过户后5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B. 5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C. 二手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法院裁定书及缴款票据等)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13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实际付款金额,且限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5年内提取。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申报材料:

  A. 5年以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安置协议》(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如:房屋征收办公室)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B. 5年以内的补缴房款差价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C. 《安置房屋选房单》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13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自付购房支出,且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取。

  4、购买公有住房、房改补差住房

  申报材料:

  A. 5年以内的经市住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登记审批综合表》或《产权界定卡》原件及复印件;

  B. 5年以内的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满13个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且限《产权界定卡》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取。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本行政区域内的)

  申报材料:

  A. 《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B. 建造、翻建房屋的签署《个人房屋状况具结书》(注: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书,见附件),由审批部门现场核查;

  C. 1年以内的因建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砖、水泥、钢筋)的有效票据(发票或正规加盖印章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间隔时间为5年以上;

  E.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票据金额,且账户保留六个月的余额,限建房行为发生起1年内提取。

  6、大修自住住房

  申报材料:

  A.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B. 大修自住住房的签署《个人房屋状况具结书》(见附件),由审批部门现场核查;

  C. 购买建筑材料的有效票据;

  D.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截至现场核查日期,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其大修住房支出的累计票据金额。

  7、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

  A. 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B.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 最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存折或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还款单);

  D.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E.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上一年度还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须满12个月。

  8、商业贷款提前结清和部分提前还款提取

  申报材料:

  A. 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二手房贷款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B.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 结清及还款凭证或部分提前还款凭证及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E.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只能提取至提前还款当日之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但不得超出还款金额,限还款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取。

  9、公积金余额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使用公积金余额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职工、配偶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每月使用公积金账户金额还款后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且个人账户余额满1万元以上的,可以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余额加还款卡委托扣款可以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

  A.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 使用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冲还贷额度: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本人、配偶账户总余额整万元以上。

  10、支付房租费

  申报材料:

  (1)租住公租房的

  A. 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B. 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住商品住房的

  A. 凭现有证照或凭证原件、复印件,审批部门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验证(注:提供有效证件或凭证无法证明的,各窗口单位需到本区域房产数据信息管理部门协商查询验证方式);

  B.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是单身的,还需签署《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见附件)。

  提取额度:

  A. 租住公租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

  B. 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半年或一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6个月或12个月有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城市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500元;县(市、吉利区)家庭月提取额不得超过450元,单身月提取额不得超过300元。

  C. 租住公租房、商品住房,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申报材料:

  A.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B. 相应缴费时段物业费缴纳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只限提取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间隔满12个月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12个月和申请日之后12个月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费参照我市物业管理部门普通住宅小区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办理审核。每户每月提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12、 支付五年内新建住房装修费

  申报材料:

  A. 5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B. 1年以内的装修合同及装修建材发票(承包装修提供)或房屋装修明细清单及主要建材发票(自主装修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支付新建普通商品自住住房装修费,只适用于提取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基础装修,提取标准按照500元∕㎡(建筑面积)办理审核,建筑面积上限为144㎡,不足144㎡按实际面积计算,一户只限办理装修提取一次。

  13、退休

  申报材料:

  A.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表) 原件及复印件;

  B.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以账户封存前的最后一个缴至月份计算)

  申报材料:

  A. 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B. 外地户籍在洛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合同,不受满2年限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洛阳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不受满2年限制,需提供户籍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 办理销户提取的,两年内如重新开设公积金账户,须将原提取本金全部退回。

  注意事项:职工工作发生异地调动(跨城市)的,职工在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在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直接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地中心,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1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报材料:

  A. 提供有效证件或凭证办理(注:凭职工死亡或户口注销有效凭证直接办理);

  B. 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职工死亡转账申请》(见附加),办理销户提取,由公积金中心转入职工所在单位代发;也可凭公证书(需明确唯一继承办理人)或单位无法转账情况说明,将账户余额转至唯一遗赠人账户。

  C.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16、出境定居

  申报材料:

  A. 终止劳动关系原始材料或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B. 签证及出境定居证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1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申报材料:

  A. 民政部门出具的《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B.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18、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主要包括: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

  申报材料:

  A. 提供有效证件或凭证办理(注:凭医院诊断原始凭证直接办理);

  B. 出院结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发票总费用扣除单位或医保承担部分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不足个人承担部分的,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9、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申报材料:

  A.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B. 个人住房损毁的签署《个人房屋状况具结书》,由审批部门现场核查;

  C. 1年以内的因房屋重建和修复支付费用(基础维修所需建材)的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D.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20、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申报材料:

  A.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B.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转账申请书》执行法院盖章;

  C. 法院执行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强制划拨转账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且账户余额需保留在百元以上;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可协助法院执行划拨。

  注意事项:被执行人账户存在多项冻结的,按受理冻结业务的时间先后顺序执行划转业务(按司法程序冻结中的账户不能办理强制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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