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导语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营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者,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须持有效票(卡)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卡)制。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运营单位制定的票务规则,并配合城市轨道运营单位的车票查验工作。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卡)、持无效车票(卡)、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票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行动不便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人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

第六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站、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条 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不得在自动扶梯上推挤、打闹或者在运行中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二)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不得互相推挤和强行上、下车;

(四)上、下列车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立即停止上、下车;

(五)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得争抢座位,不得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六)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倚靠车门;

(七)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

(八)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足1.3米(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数量的儿童需购票乘车。

第九条 乘客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三)枪械弹 药、刀具等管制器具,公务人员依法配带的除外;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六)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 保持和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二)躺卧、乞讨、卖艺、歌舞及其他表演、收捡废弃物等;

(三)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五)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厢内饮酒、进食,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七)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骑(滑)代步工具等;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 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 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二)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 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摆 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出入口、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等;

(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九)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或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换乘及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 遭遇突发事件、发现城市轨道交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洛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乘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者洛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但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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