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导语 最高不应高于2021年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6912元的3倍(即20736元);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 一)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1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六个部分组成。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2021年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6912元的3倍(即20736元) ﹔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豫政〔2021 ]33号),即市区(含偃师区、孟津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2021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3981元的3倍,即11943元;最低不应低于2021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3981元的80%,即3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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