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行政人员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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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多收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2、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3、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4、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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