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北邙陵园建设项目(一期)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导语 拟征收槐新街道窑头社区农村集体组织集体农用地0.2775公顷,拟作为北邙陵园建设项目(一期)建设用地。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北邙陵园建设项目(一期)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

  通告

  偃政通〔2024〕5号

  根据偃师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槐新街道窑头社区农村集体组织集体农用地0.2775公顷(其中果园0.2775公顷),共计0.2775公顷,拟作为北邙陵园建设项目(一期)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窑头社区果园;西至窑头社区公用设施用地;南至窑头社区其他林地;北至窑头社区其他林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槐新街道窑头社区集体土地0.2775公顷,其中农用地0.2775公顷(果园0.277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殡葬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槐新街道窑头社区,标准为112.5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07)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2月26日

  来源:https://www.yanshi.gov.cn/yanshi/rmxq/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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