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导语 使用范围统一仅限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使用范围统一仅限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即定点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2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50元。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完毕为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次每人医保基金报销限额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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