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导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建局和县区住建局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配售。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配售管理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建局和县区住建局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配售。

  第十九条 满足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

  (二)两个以上(含本数)子女的家庭;

  (三)享有洛阳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技师;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应取得残疾证一年以上);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二十条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且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分之一后,启动报名认购程序;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启动报名认购程序。

  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以项目实施主体发布公告内容为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申购要求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信息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受理申购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协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户口、婚姻、缴纳社会保险、房产等状况进行核查。审核符合条件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指导县区住建局及时组织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公开摇号;摇中申请人要充分了解房价、区位、户型、面积等信息,摇号后自愿与实施主体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协议等,并缴纳购房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进行选房的取消其选房资格:

  (一)公开摇号后未按规定选定房源;

  (二)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购房协议;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协议被解除。

  第二十四条 项目配售三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在交房时必须具备相关验收手续,配合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点击查看:《洛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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