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中村改造以购代建房票安置模式是什么?
导语 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补足;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辖区政府按照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妥善解决。
(一)房票使用规则。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金额为安置对象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政策性奖励等;使用期限自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上信息由使用房票安置的城市区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统一制作核发。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对象可在“房源库”自主挑选房屋,购房款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买多套房的可累计计算)。由房票持有人凭房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6个月未使用房票的,视为自行放弃,已核发的房票自动作废,由辖区政府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妥善解决群众安置问题。房票仅限于购买住宅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继承、赠予、抵押、质押、非法套现等形式。
(二)房票结算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凭房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各城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申请资金划拨。实施主体分批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由开发企业、区实施主体和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下同),资金支付节点及比例参照《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补足;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辖区政府按照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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