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中村改造自主购买模式政策规定
导语 对选择自主购买的安置对象,由辖区政府组织核算安置对象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并签订自主购买协议。
自主购买模式
(一)自主购买。对选择自主购买的安置对象,由辖区政府组织核算安置对象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并签订自主购买协议。签订协议之日起,安置对象要在6个月内自主购买,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仅限于购买住宅。6个月内未确定的,视为自行放弃,由辖区政府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妥善解决群众安置问题。
(二)集中代付。各城市区政府自行组织实施主体统一汇总安置对象自主购房情况,报市住建局备案后,由区实施主体集中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节点及比例参照《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安置对象自主购买的住房价值不得低于货币量化后总金额的90%,超出总金额的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补足;未超出总金额的部分,按照自主购买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自主购买相关问题
问:自主购买的流程是什么?
答:辖区政府首先对安置对象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核算,确定总金额后,签订自主购买协议。安置对象需在6个月内自主完成住宅购买,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逾期未购买,则视作自动放弃,辖区政府仍按照自主购买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解决安置问题。
问:自主购买的购房款如何支付?
答:城市区政府汇总自主购房情况,报送至市住建局备案,之后由区实施主体集中代付购房款至资金监管账户,支付节点及比例严格参照《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问:自主购买对购房价值有要求吗?
答:自主购买住房价值不得低于货币量化后总金额的90%,超出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未超出部分按照自主购买协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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